某高等學校員工問:我學院2012年11月份計劃購買30套房屋,其中20套用于學校辦公、教學,另外10套準備提供給教職工居住,這種情況是否符合契稅的免征規(guī)定?
答:根據(jù)《契稅暫行條例》第六條和《契稅暫行條例細則》第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國家機關、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團體、軍事單位承受土地、房屋用于辦公、教學、醫(yī)療、科研和軍事設施的,免征契稅。條例所稱用于辦公的,是指辦公室(樓)以及其他直接用于辦公的土地、房屋。條例所稱用于教學的,是指教室(教學樓)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學的土地、房屋。
因此,學校購置用于辦公、教學的20套房屋免征契稅;用于教職工居住10套房屋,不屬于免征契稅的范圍,需要繳納契稅。